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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你是第396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7-11-10

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本人承办工作部分形成的档案或与本工作有关的其它非密级的档案,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档案。

二、查阅其它部门的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或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

三、查阅保密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四、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均需持单位介绍信,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查阅密级档案须经学院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同意。   

五、凡是查阅档案都应办理登记手续,凡需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才能阅档的,要认真验看有关凭证,按凭证上指定的范围接待阅档者。    

六、托人代查有关材料须持有委托人与查阅人关系的证明方可接待,如属查阅一般材料,手续齐全的,按规程办理。

七、电话查询档案,只限查询一般问题,由档案室代为查找并回电查询者,同时进行登记,查询者要求将材料寄往查询单位,必须凭介绍信,并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
   八、档案资料一般只限于档案室内查阅,原则上不得借出,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交一定押金(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且所借档案完好无损,押金全部退还)。借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逾期未办理续借手续不还者,要酌情罚款。

九、借阅档案者应对所借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涂改、圈画,不得拆卷,不得增、删档案内容或污损档案,更不能丢失,如有上述违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十、利用者需要摘抄、复印档案资料,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摘抄、复印。保密档案、未开放档案,不准摘抄、复印。
  十一、档案资料利用完毕后,利用者要将所利用的档案资料交档案室工作人员清点、检查,办理归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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