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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你是第103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7-11-10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的鉴定、销毁是优化档案库藏,搞好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档案室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档案鉴定计划,对各类档案定期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并相应修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组织鉴定和销毁。

二、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具体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

三、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关于档案鉴定的规定,认真分析学院各类档案的保存价值,审查档案室对已满保管期限和无保存价值档案提出的处理意见,并做出延期保存或销毁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四、需要鉴定销毁的档案,应由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档案室论证提出意见后,提交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五、经批准销毁的档案,要造册登记,在指定地点,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员要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

六、经鉴定确认为无保存价值,但又不宜销毁的档案,特别是人物类档案,可退回本人。

七、档案鉴定报告,销毁清册,要及时归档,永久保存。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院档案,违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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